(一)申请人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
(二)申请人没有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申请人身体条件符合驾驶许可条件;
(四)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或撤销。
携带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北京市卫生局(或外省市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应当提交北京市卫生局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四)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五)机动车驾驶人相片3张(请参照“相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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