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3、《机动车登记规定》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上述规定的不予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中,并没有规定“二手车超过若干年”这一情形,因此,二手车过去了多少年,不是不予办理过户登记的条件,不会因为超过了多少年就不予办理过户登记。
更多办事指南
更多>